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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专利申请

齐齐哈尔专利申请

在齐齐哈尔专利申请过程中书写权利要求书的时候,有几项权利要求的,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编号前不得冠以“权利要求”或者“权项”等词。权利要求中可以有化学式或者数学式,必要时也可以有表格,但不得有插图。权利要求书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写页码。

1、每一项权利要求仅允许在权利要求的结尾处使用句号;一项权利要求可以用一个自然段表述,也可以在一个自然段中分行或者分小段表述,分行和分小段处只可用分号或逗号,必要时可在分行或小段前给出其排序的序号。

2、权利要求书不得加标题。

3、权利要求书中有几项权利要求的,应当用阿拉伯数字

4、权利要求中可以有化学式或者数学式,但不得有插图,通常也不得有表格。除绝对必要外,不得使用“如说明书……部分所述”或者“如图……所示”的用语。

5、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可以引用说明书附图中相应的标记,以帮助理解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方案。但是,这些标记应当用括号括起来,并放在相应的技术特征后面,权利要求中使用的附图标记,应当与说明书附图标记一致。

6、从属权利要求只能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只能以择一方式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并不得作为被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引用的基础,即在后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不得引用在前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

7、权利要求书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写页码。

随着社会知识产权意识的不断提高,人们对商标的重视程度被提到了一个全所未有的高度,商标注册需求量迅速上升,因此商标注册公司数量如雨后春笋,今天,小编来和大家聊聊最新修订的商标法对大家商标注册申请办理有哪些影响。

根据2013年8月3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3次修正。《商标法》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

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也就是说,以往一个商标多类申请,现在只需要一份申请书就可以了。那么优缺点在哪里呢?下面小编为大家详细阐述:

一、新商标法优点

(一)对于一标多类的申请人,制作文件量大大减少,不需要重复制作每个类别的申请文件,大大加快了文件制备速度。

(二)对于拥有一标多类商标的公司,因为只有一张商标注册证,更便于管理、查询。

二、新商标法缺点

(一)因一标多类申请,只有一个商标注册号,所以当商标需要办理转让时,需要一起转让,并不能单独转让其中一个类别。这对有些商标投资人来说简直是致命的。

(二)还是一个商标注册号的问题,当其中一个类别商标发生驳回复审(未办理分割申请情况下)或被提出异议申请,其他类别商标也需要等待最后的审查结果后才会下发注册证,无形中增加了申请人拿证时间。

综上所述,一标多类虽然手续方便,但是广大申请人,还是需要根据自身情况,酌情办理,避免注册成功后不必要的麻烦与损失。品牌赢未来,企业品牌从注册商标开始。

商标设计是指商标创意的体现和表达,是用文字或艺术手段将商标构思具体化、成果化。商标是一个企业在开始的时候为自身形象打造的一个缩影,是从企业的名称、企业经营种类、地理位置及企业文化构思设计出来的。商标设计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1、不得冒充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是指商标使用人在未经商标核准注册的商标上标明注册商标或者加注注册标记的行为。

2、不得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对于不当使用未注册商标的行为,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

3、不得违反商标法中的禁止性规定。《商标法》规定了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可能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图形商标设计尽管是以简单明了为好,商标设计得易记更易给人们留下深刻的印象。商标设计必须独特商标作为产品的标志、企业的脸面,必须与众不同。强调商标识别性的同时,更要强调独特性和显著性。

商标设计要构思独特,突破常规,与众不同。商标的识别性很重要企业设计商标时,总会想到太阳、月亮、星星、风景、名胜、名人、动植物等众所周知的象征物。用风景名胜可渲染产品,用动物可表现动态形象,用名人可扩大知名度。商标设计要考虑延伸性商标设计要有战略眼光,考虑企业长远发展,应是一个有远见的系统工程。考虑到它要适应更广阔的经营范围,将来能起到总商标的作用。

什么是组合商标?答:组合商标(COMPOSEDMARK)是指用“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六要素中任何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要素组合而成的商标。组合商标的特点:组合商标综合了文字商标,图形商标,三维商标或颜色组合商标之间的不同特点,各具文图色型,形象生动,引人注意,易于识别,便于呼叫名称等特点,所以得到了普遍而广泛的使用。

虽然组合商标具有图文并茂、形象生动、引人注意、容易识别、便于呼叫等优点,但组合必须协调,表达的中心思想必须明确,不可用牛的文字配合马的图案,令消费者不知所云。这种中心思想不突出,缺乏显著性的组合商标,不仅令消费者费解,在申请人提交此类商标注册申请时,也难以获得核准注册。

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是对商标通常都是整体识别,因此在进行侵权认定是一般不允许分割比较,但不排除对组合商标特别显著突出的文字或图形部分给予特别的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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