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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锋区个人商标注册的途径有哪些?

作者:齐齐哈尔鑫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11-27 08:59:18

商标转让一直是企业获得商标的最简单方式,商标转让的过程也相对简单。商标作为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工具,也是消费者对企业的第一印象。齐齐哈尔商标注册的时间周期比转让的时间周期长。如果再申请被更正、反对或驳回,时间会更长,甚至一些稀有商标也无法注册。对于急于使用商标的企业和个人来说,如果价格合理,商标转让的形式将使企业更容易、更快地获得商标。虽然商标转让的过程很简单,但由于不了解商标转让过程中的权利和规则,许多人仍然承受着很大的痛苦。

1、在签订商标转让协议前,要警惕劣质商标的风险很多人在签订商标转让协议时,会忽略一个非常重要的细节,即商标是否已经被许可、抵押、转让,以及是否已经被申请异议、撤销等问题。如果出现上述任何一种情况,购买将陷入无休止的纠纷,其法律风险和后果可想而知。因此,当你看到一个好看且令人难忘的商标时,不要急于出售。在签订协议前,使用商标查询工具检查商标状态是否有效。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商标受理通知书”并不意味着该商标已经成功注册,只有具有《商标注册证》的商标才能受到法律保护。买受人在申请中仍确定购买该商标的,还应当在协议中注明责任和权利风险,否则涉嫌欺诈。

2、非法转让,小心与你签协议是“黑心”卖家目前,我国《商标法》和《实施条例》只是赋予商标局核准商标转让申请的权利,并没有同时规定其对不正当核准的责任。这就给一些不法分子提供了利用法律漏洞伪造商标持有人印章和商标持有人签名的机会,将他人注册商标转让给自己或其合伙人,并向商标局申请办理相关手续,骗取“合法”外衣。如果被起诉,他们就会逃跑,根本不出庭,法院也不能向他们提供诉讼材料。一旦发生这种情况,买家不仅会赔钱,还会浪费宝贵的时间,错失商机。因此,在签订购买协议前,必须核实卖家的真实身份或找专业人士核实。

3、缺乏诚意,暂时改变主意,要求高额转会费即使签订了正式的商标转让协议,许多不诚实的卖家仍会以各种理由拒绝转让或张嘴,以索要高额转让费。最后,买受人往往觉得诉讼麻烦、费时、费工,还要交律师费、调查取证费等费用,只好忍气吞声地接受这些无良卖主的要求,再多交一笔费用,然后将原来协商好的商标转让给自己。这样的行为真是可恨,我们怎么能避免这样的风险呢?小编认为,最好的办法是与中介签订交易损失赔偿方案。

4、类似商标不一起转让在签订商标转让协议时,也要注意一些销售商故意隐瞒与转让商标相似的同类商标,不同时转让。这种行为不仅违法,而且直接损害了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像这样的案例很多。如果你没有专业能力,你很容易上当受骗。小爪建议,如果需要购买商标,需要请专业人员进行风险分析并代为购买。同时,要在转让协议中注明相应的权利条款,以保护其合法权益。

另外,如果是委托代理购买,还可以要求与销售商签订独家许可协议,这样不仅充分保障了商标的合法使用权,而且可以立即购买和使用商标,相当方便。商标转让很方便,但也有很多陷阱!一定要擦亮眼睛。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商标,是商业主体在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的,能够将其商品或服务与其他市场主体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区别开来的标志;而注册商标是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其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也就是说,商标与注册商标的区别在于有没有经过商标局审核,受不受法律保护,其持有人是否享有专用权!说到底,申请注册商标的目的在于获得受法律保护的商标专用权,那么,我们该如何理解商标专用权呢?

商标专用权是注册商标专用的权利,包括注册商标的专有使用权、禁止权、转让权、许可使用权和续展权等。下面,我们通过与普通商标的对比来理解注册商标的这些权利。

(一)专有使用权。

商标专有使用权,是齐齐哈尔商标注册人可以在国家商标总局核准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权利。当然,未经注册的商标也可以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但是,未经注册的商标通常会引起消费者对其商品的不信任,进而影响商品的销量和企业的经济效益。

(二)禁止权。

商标的禁止权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该商标,否则很可能构成商标侵权。商标侵权的行为有很多,常见的有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也就是说,除商标注册人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是不得随意“染指”该商标的,这样能有效避免“傍名牌”现象的发生。反观未经注册的商标,并没有禁止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权利,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多了,一方面会令消费者混淆商品来源,另一个方面也会导致市场经济秩序的混乱。更严重的是,如果有人先于该商标的使用者注册了该商标,则该使用者就构成了商标侵权,要付出巨额的赔偿。

(三)许可使用权。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要向许可人支付一定的费用。商标使用许可及商标转让,都可以令商标注册人直接获得经济收益。反之,未经注册的商标并非其使用者专有,当然也不可能与他人签订使用许可合同,更不可能通过许可使用的途径直接获利。

(四)续展权。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但是,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可以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所以,理论上讲,只要商标注册人愿意,可以无限期拥有该商标。然而,未经注册的商标时时可能被告侵权,随时都有可能被禁止使用。

在当今社会,创业可能是许多人的合资企业,也可能是一场单打独斗。修改前,公司法规定公司至少有两个股东,创业者以亲友为名义股东,象征性地占有少数股权,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修订后的新公司法实施后,这样的企业家不再需要拉名义股东,因为他可以自己成立一人公司。

这是公司法上的一大进步。过去,只有国有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普通人无权成立一人公司。现在大家终于可以享受国民待遇了。现在企业家可以坦率地说,“这家公司是我的”,因为这是法律所确认的。你可以到工商局去查他的公司档案,确实是他一个人投资的。一人公司的成立也可以避免很多麻烦。公司决策简单灵活,不受他人约束。它能在不断变化的情况下迅速做出反应。

一人公司的成立也可以省去很多矛盾。在过去,这会导致亲戚朋友的反对。因为人们在利益面前的思维是要改变的,而当名字注册的时候,他们不会愿意仅仅注册;而不是名字,他们只能同甘共苦,不能调和。当公司发展良好时,各种观念应运而生,由此产生的矛盾纠纷和诉讼不可避免。考虑到一人公司的好处,我个人并不期待一人公司。当然,这并不是说制度设计不好,不看好有实力的公司,而是只针对个体企业家。因为在过去,大公司投资设立子公司,他们想吸引股东、子公司和孙子孙女。结果往往是投资关系不明。现在可以很清楚地定义它了。

但对于个体企业家来说,个人投资者习惯于将公司财产与股东自己的财产混为一谈。由于股东之间缺乏相互制约,一人公司更容易产生混淆。公司财产容易成为股东的自有财产。当公司财务状况不好时,对投资于公司的个人资本没有很好的界定。混乱的结果很容易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为公司制度的基本特征是股东对公司的出资只承担有限责任,股东对公司的债务不直接承担责任。当公司资不抵债或面临解散时,投资者会尽力转移公司资产,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修订后的新《公司法》不仅允许设立一人公司,还建立了五项风险防范制度:一是对一人公司实行严格的资本金确定原则,一人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0万元,必须一次性足额缴纳;二是,一人公司必须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进行公示。

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人公司,一人公司不能再设立新的公司,实行严格的计划生育政策;一人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发生债务纠纷时,一人公司股东有责任证明公司财产与股东自身财产相互独立。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的,股东以其对公司的出资额丧失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必须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商业伙伴从公司营业执照上可以清楚地看到其贸易伙伴是自然人独资公司。在商业信用普遍缺失的情况下,有多少人有足够的勇气与自然人独资公司开展业务?

此外,投资者必须证明资产不是混合的,否则必须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面对如此严格的举证责任,我想很多创业者可能还是要以注册股东的身份来吸引亲友。解决这一问题,当然不是要废除一人公司制度,而是要建立严格的诚信体系,打击不诚信的人,营造诚信的经营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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