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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市场对商标的重视,每一款产品拥有了自己的品牌不仅仅是一个企业的形象更是消费者认知的标识,所以自己的品牌最重要的保护途径就是要进行齐齐哈尔商标注册,所以商标注册是不可或缺的。其次呢,占有独特的地利位置,是我国的首都,是我国的经济政治文化中心,经济产物下的每一款产品都需要商标注册,商标注册就显得尤为重要了,毕竟是我国的首都嘛,并且商标局也是在,这个独特的地理位置优势,更多的企业还是选择在注册更有先见之明。
最后,商标注册,不仅有本地的,而且很多外地的也在注册,所以实际上,每个月办理的商标注册申请量应该是最大的。因为外地在注册商标,并没有统计在这个数据里。我司是一家专业的拥有商标局备案资质的商标注册代理公司,公司现拥有知识产权商标注册顾问,每年为各地企业成功完成商标注册申请,商标注册流程及费用流程简单化,费用合理化,公司提供一站式服务,商标变更,商标驳回复审,商标备案许可等一系列的商标注册相关问题。
齐齐哈尔商标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注册代理,显著性是商标法上最为重要的概念,同时又是意义十分含混的术语。各种文献在涉及显著性问题时常常不加区分地混用不同的词语,而同一词语在不同语境下往往又可作不同的理解。商标法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显著性是商标的内在要义。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对于因缺乏显著性而“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在商标授权程序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适用该条款的标准一直较为严格,司法审查过程中,法院在大部分情形下似乎也默许了这种做法。
根据商标与其所标识的商品的关系,一件潜在的商标可以分为通用的、描述的、暗示的或任意的、臆造的。通用名称,是指某特定的商品所属种类或类别的名称,不能申请注册为商标得到保护;描述性标志,即描述商品的特点或特性,其一般不能申请注册为商标获得保护,但在证明具有“第二含义”后可以申请注册为商标;暗示性标志,即暗示而不是描述商品的某种特性,它需要消费者通过想象判断商品的性质,不必证明“第二含义”即可申请注册为商标得到保护;任意或臆造标志与使用它的商品无关,无需证明“第二含义”即可申请注册为商标得到保护。
就标志的显著性来看,通用标志永远不可能用来区别来源,描述性标志要求具有“第二含义”才能成为显著标志,暗示性标志和任意性或臆造性标志被认为具有内在显著性。将上述理论划分对应于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内容,“通用标志”对应于“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描述性标志”对应于“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暗示性标志”和“任意或臆造标志”则不属于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然而,问题在于“是否具有显著性”并不是客观事实的判断问题,而是具有很强主观判断因素的法律问题。但是,实践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是,对于那些并非属于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与第(二)项情形的“暗示性标志”和“任意或臆造标志”也禁止其注册为商标。例如,对于“化妆品”“指甲油”等商品,申请注册“小女孩Littlegirl”商标,是否属于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对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其“直接表示了商品的用途、消费对象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法院也支持了这种观点。
正如前文指出的,显著性的裁判是法律问题,且具有主观性,故不存在“绝对真理”。不过,值得思考的是,为什么会存在这种相对比较严格的裁判标准?笔者认为,这与“商标授权”的思维有关系。一方面,既然是“授权”,当然也就可“授”可不“授”;另一方面,考虑到仅仅是在“授权过程中”,不“授”的话,申请人也没有太大的损失。那么,这种“商标授权”思维与“知识产权是私权”的论断是否契合,仍有待进一步探讨。
商标公司提交商标转让申请时应该注意以下问题:
1、申请书件必须打印或者印刷,不能手写。
2、每一件商标的转让应提交申请书一份,并加盖转让人、受让人印章或者签字,由受让人办理有关手续。
3、受让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复合自然人申请齐齐哈尔商标注册的条件,对此,前文已经说明。对于自然人受让人不复合上述规定的商标转让申请,商标局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4、办理商标转移的,如果转让人不能盖章,受让让你应提交有权接受该商标的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例如,企业因合并、煎饼或者改制而发生商标转移的,应提交合并、兼并或者改制文件和登记部门出具的证明,合并或者改制文件应证明商标权由受让人继承,登记部门应证明原注册人与受让人的关系、原注册人已经不存在的现实状态;因法院判决而发生商标转移到底,应提交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法律文书上的被执行人名称和接受该商标的企业名称应当与申请书中的转让人名称和受让人名称相符。
5、如果申请转让的商标是共有商标,还应提交其他书件。
前段时间小编为创业者们介绍过了关于食品经营许可证方面的事项,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对于食品公司来说,注册公司经营范围中需要有这项,而且也要有食品正才能够证明是正规经营,那么要是公司早就注册好了,变更经营范围办理食品证,要注意哪些呢?下面小编就来为你介绍,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注册公司经营范围,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
1.如果是成立后的企业,想要增加食品销售的经营范围,那就需要先做工商变更,到注册所在地,提交相关材料,因为食品是前置审批的政策,所以经营范围中加上了,就可以接下来办理食品证了。2.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是分为多个类型的,需要根据自己企业所经营的类别来办理,注册公司办理的时候,对于注册地址都有着很多的要求,不管是人员还是场地,都有着不少的的要求,我们有着经营丰富的团队,在这方面更多的帮助到你。这里小编的介绍就结束了,注册公司办理食品证的时候,是有着许多的问题和办理的事项,对于这方面来说的话,可能就有很多创业者们不懂了,所以在你有这方面需要的时候,就来咨询小编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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